在香港注册公司常规要求
1、公司名称可用只有英文或只有中文或中英文都有。公司的英文名称必须“LIMITED”结尾,且必须是
繁体字。如公司名称包含根据《公司条例》第22B条发出的命令所指明的字或词。例如“信托”、“商
会”等,必须先获公司注册处处1长批准。
2、限制任何和现有公司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名称。
3、标准法定股本:通常授权的股权资本为10,000元。
4、董事、少一个,可以是任何国籍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团体。
5、股东、少一个,可以是任何国籍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团体。
6、秘书必须由持有香港身份证的居民或香港当地法人团体担任。
7、注册地1址必须在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