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也称GP,即一间开曼公司,在成立开曼私募基金公司也就是有限合伙公司 G.P. 普通合伙人必须是一间开曼公司。但需要注意GP的设立费用要高于普通开曼公司,因设立目的及尽职调查不同。
n ELP 应至少有 1 名普通合伙人( GP),必须是具有开曼当地居民身分的自然人、或是在开曼设立的公司、或是在开曼有登记的外国公司、或是另一个开曼ELP、或是一个外国有限合伙关系
n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相反规定, GP应随时秉持诚信,为 ELP 的权益行事
n 若 ELP 的资产不足,GP 须对 ELP 的一切债务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n 在申请成立 ELP 时,必须向注册处提交以下关于 GP 的文件: 一份经开曼注册处核实的公司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以及良好存续证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的正本
n 采用标准版本章程,注册资本 USD 50,000
二、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也称LP
n ELP 至少应有 1 名或以上的有限合伙人( LP),自然人或法人皆 可
n 有限合伙人( LP)无需承担 ELP 的债务或法律义务,除非合伙 协议另有规定,且仅限于《有限合伙关系法》规定的范围内
n 有限合伙人(LP)不得以 LP 身份,参与 ELP 的业务经营
n 即使 ELP 的 GP 已丧失担任GP的资格,有限合伙人(LP)仍继续享有只需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益。
n 有限合伙人( LP)的变更,不需向注册处登记,只需修改在合伙协议的内容
n 注册时先采用我们标准的有限合伙协议( Standard short L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