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之论证竞磋采购可行性。按照214号文规定,适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主要有五种: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践中,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作分析,凡是符合这五种情形的,即可按程序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瑞鼎企划提供:
√招投标书(中标率高,价格低)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社会稳定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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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案例多,经验丰富)
√资金申请报告(申请专项资金)
√商业计划书(融资或者企业自用)
√鸟瞰图/效果图(3D建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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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鼎集团是由资深工程师、规划师、设计师等行业精英投资组建的中国新锐工程咨询团队,有着强大的项目策划能力。尤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商业计划书、投标书等商业报告文书编制领域有很高的成就。服务行业覆盖机械、电子信息、轻工、纺织、建筑、建材、钢铁、医药、林业、农业、节能与循环经济、现代农业、市政公用工程、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等领域。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二十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