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之采购人提交集采机构项目资料。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实施竞争性磋商采购的,应当在取得财政部门对采购方式审批后,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项目资料。项目资料包括采购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内容和要求)、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等实施项目所必须的其他有关资料。
竞争性磋商之集采机构审查项目资料。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人提交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以及项目预算准确性、项目技术要求的规范性和项目方案的可行性。同时,还应对采购人提出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和采购方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如有必要,还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过审查,如项目资料不完整,应要求采购人进行补充和完善;对采购人提出的一些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相符的资格或技术要求,应要求采购人更改。审查结束后,应完善项目采购方案,并编制项目采购清单,经采购人确认后形成正式的项目采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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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七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第二十八条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