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高投标限价;(三)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六)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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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鼎集团是由资深工程师、规划师、设计师等行业精英投资组建的中国新锐工程咨询团队,有着强大的项目策划能力。尤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商业计划书、投标书等商业报告文书编制领域有很高的成就。服务行业覆盖机械、电子信息、轻工、纺织、建筑、建材、钢铁、医药、林业、农业、节能与循环经济、现代农业、市政公用工程、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等领域。
竞争性磋商之发售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函发出后,集采机构应向受邀供应商提供磋商文件。磋商文件需要收费的,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应当在磋商文件中予以明确,自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发售结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之澄清或修改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发出后,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之前,集采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经采购人确认同意。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集采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文件发出后需澄清和修改有两种情形:一是在磋商文件发出后,采购人、集采机构发现磋商文件某些章节中的内容不完整或某些规定条款表述不清,可能会影响供应商准确理解并编制响应文件的;二是在磋商文件发出后,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询问或提出质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