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之召开磋商大会。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集采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预先规定的地点,主持召开磋商大会,并邀请所有提交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大会主要是开启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其议程如同开标仪式或竞争性谈判大会,即宣布有关纪律和磋商、评审工作程序,宣读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有关内容,开启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等。在开启响应文件时,由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公证机构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面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磋商报价和磋商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响应文件,开启响应文件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磋商大会应当记录,并作为采购活动记录,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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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投标人情况;(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开标情况;(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否决投标情况;(七)评标委员会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八)中标结果;(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