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进口农用收割机设备报关报检代理

  • 发布时间:2019-03-20 18:01:48,加入时间:2015年06月30日(距今36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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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  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第十二条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第十三条  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如发生内保外贷履约,担保人为银行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

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第十五条  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第十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三)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第十八条  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一、二手农用机械收割机进口清关资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4)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按标准格式填写,一式两份,要求以电脑打制)

5)进口旧机电产品描述(按标准格式填写)

6)其它材料(8年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原则上均需提供产品彩色图片/照片制造年限久的设备如在发运前已经维修整理,申请人可提供相关记录与证明。)

7)进口二手大型成套设备、流水线需提供设备配置图、工艺流程图等资料(这个十分重要,没有这些资料,大型设备的备案就无法通过!)

8)进口用于销售、租赁或者维修等用途且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有其他规定要求的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人申请备案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9)合同或协议

10)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需办理机电证时提供)

三、新旧二手农用机械设备进口所需单证:

1进口法定检验

2 进口机电许可证(旧)

3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

(我国九个驻外商检机构分别在:日本、香港、不莱梅、马赛、伦敦、加拿大、欧洲、北美、西班牙)

4 进口口岸检疫局办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5 如进口的机器是印刷机就需要到国家总暑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

6 如产品税号涉及到国家强制认证的需提供3C证书

7 如进口国为美日韩欧盟等国家的还需提供IPPC(木质包装熏蒸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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