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
1、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2、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3、震灾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4、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5、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存在上述情况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随着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城市基础设施全面开工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扰民、影响周边交通的事件有所增加,周边房屋受施工影响,沉降、开裂情况时有发生,工程周边矛盾日益突出。建筑结构的安全性是结构防止破坏倒塌的能力,是结构工程重要的质量指标。结构工程的安全性主要决定于结构的设计与施工水准,同时还取决于建筑材料的本身 的性能。房屋安全检测一般需要通过现场复核结构布置和荷载情况,材料,裂缝损伤检测,沉降变形测量,经结构验算和分析,对结构的安全进行评估,并 提出必要的加固建议处理。
(一).房屋检测单位的职责及工作内容主要技术依据
[1]《房屋质量检测规程》(DG J
[2]《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版);
[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工程测量规范》(GB
[6]《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T
[7]《房屋修缮工程技术规程》(DG/TJnbsp;);
[8]《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9]《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11] 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等有关规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