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企业做节能评估报告的时候都需要市里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有了市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才能备案立项,项目才能开工建设。其实现在国家已经将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权利下放到县级政府,也就是说县级发改委或者节能办也有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权利,而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县级政府拥有这样的权利对企业来说是一件好事,因为县级审查批复一般情况下是比市级批复要快,这对于着急备案立项,赶工期的企业来说非常有利。但是由于这个批复权利最近两年刚下放,有的县级政府不懂操作流程,又把走程序的事情推到市里面,这里面虽然有政府不作为的因素,但是作为企业来讲,跟县级有关政府部门搞好关系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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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法规:
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