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进出口货物的定义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一般进口货物和一般出口货物的合称。它是指在进口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进口手
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直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的进口货物和在出口环节缴纳了应征的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出口手续,海关放行后离境的出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主要涉及以下十类货物。
(1) 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2 ) —般贸易出口货物。
(3 )转为实际进口的保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转为实际出口
的暂准出境货物。
(4 )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
(5 )不批准保税的寄售代销贸易货物。
(6 )承包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
(7 )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8 )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口。
(9 ) 随展览品进境的小卖品。
(10 )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如:
外商成经济贸易活动中赠送的进口货物;
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等;
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
进口食品报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依据文件:《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二、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三、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报检时,应当将所有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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