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认为,当事人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权商品; 三、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二、侵犯“彩虹”商标专用权案件 上海界龙食品有限公司自2003年12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生产“彩虹”牌果软糖59.945吨,其中售出43.7吨,共获取非法经营额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