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会计职称培训儒子轩会计培训初级会计课程

  • 发布时间:2018-09-17 13:57:28,加入时间:2018年03月04日(距今2675天)
  • 地址:中国»山东»青岛:青岛李沧区苏宁大厦A座15楼1504
  • 公司:青岛儒子轩会计培训学校,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曹先平,手机:18553285608 微信:jncaoxianping

青岛会计职称|青岛初级会计培训|李沧初级会计培训|儒子轩会计培训

初级会计培训、中级会计培训、会计实操、税务师、注册会计、管理会计、税收筹划等财务培训

到超市购买购物卡送给客户,取得的是发票税额为不征税发票,怎样入账?

企业购卡时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项目为不征税),取得时未使用的,不能进行税前扣除;购卡后实际使用的,才能在使用时相应计入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实际使用时也不能再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处理如下:

1、购买时

借: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附件:取得的商业预付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一)实际使用时即送客户或发给职工时

借: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10000

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10000

附件对方人员的签收证明。(未考虑相关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实际用作购买办公用品的,则应附购物小票或明细

借:办公费10000

贷: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10000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