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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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招商引资合同法律问题的对策
1、规范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1)从法律上明确给予优惠政策的原则、权限、程序、范围和时限,尽可能用法定优惠代替行政优惠。在制定地方性招商引资政策时,必须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和产业特点,制定和完善吸引投资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2)要坚决摒弃比优惠政策、比让利条件的非理性招商引资方式,以理性、科学、规范的招商方式寻求引资规模和质量上的突破。(3)合理取消“内外有别”、“超国民待遇”的政策,施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对地方经济发展确实有重大促进、引领作用,或对科学技术的进步有突出贡献的,可合理考虑“一事一议”,经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给予“法外”的优惠措施。
2、建立合法、规范、有效的“腾龙换鸟”机制
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设立明确的企业投资考核程序,严格把控入驻条件,减少后期无绩效、低绩效情况;同时,在合同中明确退出机制管理规定,以规范性文件和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形成法律效力,对于企业退出后的土地和厂房通过注销原产权证书,由地方政府通过挂牌对外予以重新招商,成功实现“腾笼换鸟”,以合理利用有限资源,为地方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
3、确立多元化法律服务主体,构建整体法律服务模式
地方政府应逐步建立以政府主管部门牵头,以职业律师为主力,以公检法、环保、土地、人劳、科技、产业促进、发改等跨行业、跨部门的人员为辅,建立完善的招商引资法律服务模式,从项目合法性论证、协议的谈判、签订和履行、争议的解决等各环节为招商引资提供专业而及时的法律服务,夯实招商引资的软环境基础。
4、明确合同内容,解决双方权利、义务问题
双方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应遵循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争议解决办法。政府给予投资方相关优惠政策时,应充分考虑招商引资成本,不能以损害国家利益来实现招商数量的增长,不能为了招商而招商。因此,政府不能因急于招商而给投资方提供“超国民待遇”,更不能以牺牲政府信誉来开“空头支票”。同时,在合同文字表述上,应力求简洁实用、严谨科学、结构合理,避免因表述不清产生歧义,避免合同中的“陷阱”条款、无效条款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条款。
招商引资工作事关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事关地方政府、人民群众和投资方的切身利益。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切实把握法律底线,依法招商、依法抚商、依法富商,实现地方经济和投资方经济效益的共同发展,互利共赢,促进地方经济的又快又好发展。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