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赠与财产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案情介绍:
A的奶奶容某生前将其名下房产赠与给A,并在荔湾区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五年后,容某去世。十年后,因A子女学位问题,A向容某的继承人B、C、D提出要求过户的申请,B、C、D是容某的儿子,且B是A的父亲。此时,C、D提出,A多年未要求过户,应当视为已经放弃了接受赠与,现在提出要求过户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因此不同意过户。
广州赠与房产纠纷官司陈律师意见:
根据《人民法院民一庭疑难案件问答》第十七条规定“十七、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 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容某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即已经交付了相应房产。因此,应当认定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系卖方的附随义务,与物权相关,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A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法定时效。
法院判决: 胜诉
赠与合同有效,B、C、D 应当在判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办理过户义务。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