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2.保证交易用户与交易药品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保障网络和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及措施;
5.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6.仪器设备汇总表;
7.拟开展的基本业务流程说明及相关材料;
9.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公司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相关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