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 制造单位向负责受理的机关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并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并提交电子文本);
(二)企业概况说明;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者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样本或者产品简介
(七)质量管理手册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注:境外制造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当附中文译本或者英文译本。
第十五条 负责受理的机关对制造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单位,负责受理的机关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将一份申请表和电子文本报送审批机关,两份申请表返回制造单位,另一份申请表由负责受理机关存档。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制造单位,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负责受理的机关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出具不受理决定书,并且报送审批机关:
(一)申请资料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制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由于制造单位原因,18个月内末能完成许可工作的,制造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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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负责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 在接受型式试验约请后15天内派两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并且及时安排型式试验。
对采取型式试验方式的许可,不需要进行鉴定评审的,型式试验机构现场取样时,还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一)核查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是否满足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
(二)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以及许可标志的使用规定;
(三)审查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查看制造单位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条件是否满足要求,检测手段是否与制造的产品相适应,并且跟踪检查产品制造过程。
现场取样时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型式试验单位不得取样,并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