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解除加盟店合同推加盟费律师,海珠白云区民事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7-01 19:06:32,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15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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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加盟合同官司、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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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一定期限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是多久?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即赋予了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的无条件的单方解除权,该条款也被称为“冷静期”条款。对于特许经营合同中未约定“冷静期”期限的,擅长退商业加盟费,实践中裁判观点并不统一。

        有些法A院认为双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后即不得再主张冷静期,对冷静期的要求较高;还有些法A院认为被特许人已经实际掌握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的,不得再主张冷静期;有些法A院认为被特许人已经利用经营资源进行实际经营的,不得再主张冷静期,专打商业加盟官司律师,是多数法A院采取的裁判观点。且地方性司法解释例如《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被特许人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的除外。

         笔者认为,被特许人已经利用经营资源进行实际经营的,不得再主张冷静期,有利于保护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冷静期”的约定应当参考以上内容,避免被特许人在获取特许人相应的经营资源后利用这一条款解除合同而对特许人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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