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加盟合同官司、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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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特许经营加盟纠纷中如何认定公司方构成欺zha?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司法实践中,有不少被特许人以特许人没有按照《条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由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但从高人民法A院的司法判例以及地方性司法解释来看,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被解除,关键还要看特许人未披露信息的主观过错以及是否足以影响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
根据高人民法A院进行再审的申请人呼和浩特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高人民法A院在分析一、二审法A院认定公司构成欺zha,丁因其欺zha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是否正确时,明确了高人民法A院的观点为“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向丁提供不真实的经营信息和虚假宣传,直接影响到丁对公司的客观认知,进而在加盟项目选择、经营发展以及未来预期中可能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支持了一、二审法A院判决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欺zha并足以影响丁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观点。同时,地方性司法解释例如《指导意见》规定,“对特许人欺zha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特许人隐瞒的信息、提供的虚假信息或夸大的经营资源与合同目的的关联性、与真实信息的背离程度及其对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即合同的解除应当综合考虑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与产生结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影响程度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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