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连锁加盟店合同律师,受欺骗能退加盟费吗

  • 发布时间:2019-09-11 13:40:20,加入时间:2015年07月10日(距今3660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陈律师,手机:18666004727 微信:chen21070529 电话:18620925766 QQ:522542947

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加盟合同官司、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广州特许经营纠纷中,商标未注册,解除连锁加盟合同律师,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有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列举了特许经营资源的范围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但条例并未否认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字号、商号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北京市高院和上海市高院的的相关解答认为:《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经营资源虽然未包括未注册商标,但我国商标法并未禁止未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因此,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亦可以成为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不能仅以商标未经注册为由,广州是海珠区荔湾区加盟纠纷律师,认定合同无效,而应查明所签合同是否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法律事由,以及商标未注册是否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效力。

        鉴于未注册商标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及容易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特点,特许人将未经注册的商标作为经营资源授权他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特许人需有包括未注册商标在内的稳定而有价值的经营资源和被实践证明了的成熟而有效的经营体系。

         2、未注册的商标为特许人所拥有(自己所有或受让所得),授权给加盟商时在先使用过并在市场上有一定影响。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