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发票抵扣: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采用年金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门接收无异议的,可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税前扣除;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内部职工福利费,符合税法和相关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和向购买方支付的违约罚款等,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也不得扣除。
3、房产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4、纳税申报:如果当期有收入无应纳税款办理零申报,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需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当期有收入有应纳税款办理零申报,则属于偷税,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现行《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追征税款,并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无收入无应纳税款,但有进项税额,如果办理零申报,则当期进项税额不能再申报抵扣。
来源:中税答疑 青岛会计信息 仅供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