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缴深圳社保代办,补缴工伤险之前的费用由谁承担?

  • 发布时间:2018-09-12 09:59:07,加入时间:2016年02月02日(距今34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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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是一家家具生产公司的负责人。半年前,我厂职工刘某上班期间因机器螺丝脱落导致工伤,花去17万余元医疗费用并落下六级伤残。近日,当刘某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时,我公司发现,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公司没有为刘某办理工伤保险。

于是,公司立即到相关部门为刘某补办、补缴了相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手续及费用。请问,刘某能否基于公司为其补缴的社会保险相关费用而要求社会保险部门承担其工伤全部责任?

答:

刘某不能因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相关费用而要求社会保险部门支付全部费用。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初始责任。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都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用人单位必须自己承担相关的责任。另一方面,社会保险部门只承担用人单位为其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后“新发生的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关于“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3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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