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保部下发《关于再次征求<高污染燃料目录(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表述有:
山东济南木糠颗粒机,恒美百特环保颗粒机
根据燃料属性和使用方式,对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
其中根据不同的控制严格程度,没有使用专业生物质锅炉的固体成型燃料被列入Ⅰ类(一般控制)、Ⅱ类(较严控制)管控,而在Ⅲ类管控燃料中,并未对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做任何具体分类,无论是否采用专业设备进行处理都“一视同仁”,被列为高污染燃料。而在2016年10月的首次征求意见稿中,仅将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燃料划定为高污染燃料,并明确指出“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燃料不属于高污染燃料”。
新能源环保颗粒机同时还将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燃料分为林业剩余物、农作物及加工剩余物和枯草、芦苇、柳枝稷等草本作物三大类进行详细描述。在二次征求意见时,这一具体分类被删除,将之取代的是根据“新《大气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秸秆等农林剩余物可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从“不属于”到“管控”,从界定模糊到“原则同意”和促进推广,《可再生能源法》“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的声音言犹在耳,两次征求意见稿的前后变化却如此之大,令行业从业者不禁忧虑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定位会否面临“急转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