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保障金基本资料
(一)残疾人保障金概念: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执行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由用人单位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少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算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三)缴费截止时间:2018年8月1日-2018年11月30日
(四)免征收条件:1.公司成立未满3年;2.公司员工人数为30人以下;3.企业属于小微型企业。
(五)聘用残疾可减免征收:客户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及残障人身份证原件;企业证件等资料到“残疾人就业中心”办理减免登记,凭减免登记证明到税局递交给税务管理员办理减免征收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