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某公司COO张先生2017年度税前年薪为200万元,该公司与张先生在合同中约定,平时发放100万元(8.33万元/月*12),年末一次性发放100万元。不考虑社保、住房公积金因素,因相对高管薪酬来说,该类费用金额较小。那么张某2016度应缴的个税为:
平时应缴个税=2=26.93万元
年末应缴个税=5=43.65万元
合计=26.93+43.65=70.58万元,总税负率==35.3%
原本,张先生实际每年都要缴纳70万左右的个税,那么有什么办法解决呢?
张先生可以选择在有税收优惠的地方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比如上海、重庆等地区,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30%-5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30%-5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个人所得税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2%,总税负5.2%。企业如果本身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扶持的,可叠加享受园区的扶持政策,且不受地域的限制,外省市的企业也能享受园区的财政扶持政策。
筹划后结果:
张先生可在我公司合作的工业园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将薪资或者个人分红转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营改增)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之后享受个税税率2%。核定后每月总税负约为5.2%,张某最后总税负为=10.4万元。节税高达60余万,节税效果一目了然。在所有节税方式中无疑是最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