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 发布时间:2018-09-13 13:26:35,加入时间:2018年05月18日(距今2634天)
  • 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外高桥保税区马吉路28号东华金融大厦1206
  • 公司:明动咨询,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杨小姐,手机:1590074755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