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险的承保期限
工程质量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一段时间内起算,具体起算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
主险中(一)至(四)项的保险期限至少为十年,第(五)项的保险期限至少为五年,附加险的保险期限至少为两年。
主险第(五)项保险期限届满后交房的,建设单位应提前15日通知保险公司、工程所有权人共同验收,若存在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因质量投诉产生过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投保主险时,应当同时投保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