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一、异议当事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权提出异议的是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被异议人是招标人。
二、异议内容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三、异议程序时限要求
1.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异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对开标的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对其他内容的异议。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三个方面以外的内容提出异议的,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没有规定提出异议的时限要求,但为了及时解决争议,提高招标效率,应尽快向招标人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或者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因此,对于异议人在异议期限届满后提出的异议,确实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招标人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