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现状:在推进社会稳定评估中,各地一般首先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由地方党委分管领导任组长,由维稳、法制、发改、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参与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将风险评估结果报党委、政府,由党委、政府决定是否实施重大事项。其次,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指定或允许重大决策拟定部门作为承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单位,指定或允许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预审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再次,风险评估单位可以在部门内组织人力物力进行评审,也可以委托学术机构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后再由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进行评议。在实施评估过程中,如果兼有决策和评估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商请维稳、信访部门参与,而不是强制性地要求维稳、信访部门一定参与。从以上过程可以看出,风险评估领导小组主要起到协调各方的作用,提出决策的职能部门在整个过程中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同一个部门既负责重大政策决策的出台又负责评估和判定这一政策是否会影响社会稳定,后风险评估的结果往往是肯定而非否定该政策决策和该建设项目。这样的风险评估容易变成“走程序”。⑾此外,第三方机构的评价也只侧重于外部社会风险指标的定量计算,对政府体系内运作过程因职责交叉、利益阻碍所产生的社会风险认识和评估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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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