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刑事律师看守所会见,诈骗罪律师会见

  • 发布时间:2018-12-27 16:50:07,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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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分三个阶段,分别是公安拘留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广州市司法局规定律师收费标准。

         刑事拘留后第二天会转至当地看守所,此期间直至法院开庭审判,家属均不能会见,家属只能委托律师到看守所问询详细案情,根据案情情节可帮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或向司法机关提交司法意见书,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庭律师会极力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有罪的罪轻辩护或缓刑辩护。详情欢迎请来电详询。

          案情介绍: 张三李四利用诈骗短信骗钱被抓获归案

2014年5月,张三伙同李四首先利用“伪基站”设备冒充中国移动客户服务中心发送以10086为发件人的积分兑换现金的短信,诱导收信人登陆其搭建的钓鱼网站,并安装已伪装成移动手机客户端并能拦截手机短信的病毒,通过钓鱼网站后台获取登录钓鱼网站的中国移动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利用上述他人个人信息对自己注册的“百度糯米”账号和“京东商城”账号进行快捷充值,将被害人银行卡上的资金转存至自己注册的“百度糯米”账户和“京东商城”账户,用于网上购物销套现。先后诈骗20名被害人元人民币。2014年6月案发,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张三、李四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和李四通过病毒软件获取被害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后,将自己的消费账号与被害人银行卡绑定,就可以将银行卡上的钱以快速充值的方式转到自己的消费账号内。其行为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即“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律师说法: 利用诈骗短信骗取他人银行卡钱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银行金融管理制度和商业经营管理制度。

2.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主要有四种形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

3.冒用行为多样,获取被害人支付“验证码”的行为看作是其冒用被害人信用卡的一个环节。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通过病毒软件获取被害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后,将自己的消费账号与被害人银行卡绑定,将银行卡上的钱以快速充值的方式转到自己的消费账号内。其行为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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