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程律师解读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规解读

  • 发布时间:2018-09-17 16:54:04,加入时间:2018年09月11日(距今24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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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律师分析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

  沈阳工程律师认为法律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对一般产品质量的关注是有所不同的,这不仅因为建设工程的固定性、一次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所致,更因为是建设工程的使用者或管理者具有不特定性,从而使建设工程的质量关系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关系到整个社会效率。  1.发包人的质量责任

  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层面看,由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情形有:

  (1)发包方提供有缺陷的设计文件、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

  (2)发包方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3)肢解发包建设工程

  (4)直接指定分包人或指定专业分包

  2.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层面看,由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情形有:

  (1)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

  (2)未按相关约定,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

  (3)未按相关约定,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设备等

沈阳工程律师分析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情形

沈阳工程律师认为如果在发包人已经违约的情况下,承包人履行其法定义务是可以避免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生,但承包人却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从而造成了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生,这种情况就是法律上的混合过错。为此,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工程质量缺陷的法律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混合过错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3.沈阳工程律师认为发包方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正确履行检验义务

  沈阳工程律师认为若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所需要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商品混凝土的,一般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若发包人未按质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商品混凝土的,承包人没有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在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同时,承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沈阳工程律师认为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或指定专业分包人),而总承包人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总包管理义务

  沈阳工程律师认为无论是分包人或承包人自己选定的合法分包,还是发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作为总承包人均应履行总包管理的职责。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若总承包人履行总包管理职责的,则由发包人自己承担过错责任;若总承包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总包管理职责的,在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同时,承包人也应当承担由于履行总包管理职责瑕疵的过错责任。

  沈阳工程律师认为工程质量返修与工程质量保修二种不同法律概念所对应的费用承担分析

  沈阳工程律师认为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可分为两种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定的质量标准,即国家的强制性的标准;第二层次是约定的质量标准,即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以及作为合同附件的技术文件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沈阳工程律师认为在施工承包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若约定的质量范围与法定的质量范围重叠,则重叠部分,取其高标准为准;未重叠部分,若有法定标准的,按法定标准;若无法定标准的,按约定标准。

  沈阳工程律师认为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期间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开工开始到竣工验收合格之前,这一阶段通常称为返修责任,即承包人对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应当负责返修。

  第二阶段是从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到保修期结束,这一阶段通常称为保修责任,即承包人对在保修期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应当负责保修。

  沈阳工程律师认为承包人承担返修责任和承担保修责任的分界点是建设工程竣工日期。而保修期一般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遵循法定的保修期,第二种情况是遵循约定的保修期。但是约定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法定的保修期,若低于法定保修期,则以法定的保修期为准。

  沈阳工程律师认为当竣工日期之后,承包人就开始承担保修义务。保修责任是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瑕疵担保的体现。所谓瑕疵担保是承担交付义务的当事人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保证无瑕疵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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