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刑事律师看守所会见费,信用卡套现拘留几天

  • 发布时间:2018-12-27 16:50:06,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150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陈律师,手机:18620925766 微信:chen21070529 QQ:522542947

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分三个阶段,分别是公安拘留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广州市司法局规定律师收费标准。

         刑事拘留后第二天会转至当地看守所,此期间直至法院开庭审判,家属均不能会见,家属只能委托律师到看守所问询详细案情,根据案情情节可帮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或向司法机关提交司法意见书,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庭律师会极力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有罪的罪轻辩护或缓刑辩护。详情欢迎请来电详询。

          案例简介:使用POS机刷信用卡套取现金,构成犯罪吗

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郎某某在某便利店,使用POS机,虚构交易方式,为本人及董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人信用卡刷卡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元。

法院判决: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律师说法:用POS机刷信用卡套取现金,构成犯罪吗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这些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4.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曾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郎某某在没有与信用卡持有人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直接使用POS机刷卡套取现金,违法了国家有关信用卡交易结算相关规定,并且所套取现金数额巨大,属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行为特征。此外,如果要准确认定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还应考虑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并结合具体的刷卡记录等证据作出综合判断。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