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如实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并按规定在申请书等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在空白处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上盖公章或者签名(且按手指印),以表示对申请材料及所载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一)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选“食品”和“首次”);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6.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交经依法备案的现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免提交);
7.由同一单位(生产者或食品检验机构)按现行产品标准对试制产品进行全项检验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8.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苏州星恒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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