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一家文化公司,是否可以在取得工商

  • 发布时间:2020-08-07 10:58:56,加入时间:2018年05月18日(距今263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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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国务院作出部署,要求“进一步清理和压缩现有前置审批事项,将其中的大多数改为后置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并实行目录化管理制度”,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先证后照”制度作为我国企业登记管理制度中长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始逐步退出舞台。

2014年以来,国务院分3批次将15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实行“先照后证”改革。根据“先照后证”改革要求,浦东上海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市工商局下发的“先照后证”审批事项148项及保留前置审批86项目录,大力推进“先照后证”改革,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要求,同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2016年1月1日起,浦东新区实施“双告知”机制,即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对申请人进行书面告知;申请事项涉及区级机关审批职能的,通过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每日推送给审批部门。

如文化公司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如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在登记注册后,至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许可文件、证件,方可从事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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