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27号文件第十条内容)
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二、企业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其中“申报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栏目必须加盖企业所在地国税、地税主管部门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主管国税、地税公章)。
4、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加盖主管国税、地税公章)
(1)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
(2)企业开发、生产经营列表中有关价格的单位都是“万元”,填写时应注意,单位不要写上。
(3)列表中“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中的“企业自主开发的软件收入”应按企业认定申报表中的“申报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表中“软件分类收入”分类填写,并且数据一致。
(4)列表中“自主开发的软件收入”和申报表中“自产软件收入”一致,“自主开发的软件收入”和“代理销售的软件收入”总和与申报表中“软件总收入”一致,“研究开发经费”与申报表中“软件研发投入”一致。
5、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未经登记的软件产品需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6、企业简介(加盖公章,应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单介绍)。
7、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企业主要技术人员列表、技术人员个人简历表、职称复印件或学历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附表可在协会网站中)
9、其他有关材料(如:所得税为零的说明、证明自主开发的软件收入合同复印件、双软认定企业联系单等)
三、特别注意:
1、企业认定申报表中的“申报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需加盖企业所在主管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局或分局)公章,缺一不可。
2、申报表中要求签章的地方,提交的一式两份申请表都应加盖公章,复印无效。
3、企业要以上一年度的财务数据为基础,并提供年度财务报表。
4、对损益表中所得税是零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说明材料(企业享受减免税批复或其他说明材料)。
5、在软件企业申报材料中,软件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中的自主开发的软件:
若是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必须要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是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是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具有该软件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合同,以佐证是自主开发。
若是软件技术服务,则必须是为企业自主研发的产品提供服务。佐证材料必须是企业自主研发产品及为该产品的服务合同。
6、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必须要有一个软件产品经过登记(包括在申报软件企业时同时申报的且经审查通过的一个软件产品)。
四、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