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 制造单位向负责受理的机关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并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并提交电子文本);
(二)企业概况说明;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者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样本或者产品简介
(七)质量管理手册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 制造单位向负责受理的机关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并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并提交电子文本);
(二)企业概况说明;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者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样本或者产品简介
(七)质量管理手册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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