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市男性超过60 周岁,女性超过55 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老人,可申请投靠子女在我市入户( 本市内父母投靠子女入户,不受年龄、身边无子女的限制)。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和所投靠子女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4.申请人离婚后一方申请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申请人配偶已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文书;
5.迁入莞城或迁入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6.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三)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市外迁入本市及市内迁入莞城、虎门镇街的户口迁移由市公安局核准,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市内迁入其他镇街由迁入地公安分局核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属市外迁入的,申请人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市内迁移的,申请人持《准迁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 “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
(五)收费:《准迁证》工本费4元/张,《户口迁移证》工本费4元/张。
(六)证件有效期:《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