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破产清算律师_破产债务重组的方式

  • 发布时间:2018-09-27 14:11:22,加入时间:2018年08月15日(距今25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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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下面由大连破产清算律师为大家介绍一下破产债务重组的方式。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发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债务人处于持续经营状态。这是区分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的主要标准。

  (2)必须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只有债务企业在经营上出现困难,或因资金调度不灵而又筹集不到足够的资金偿还到期债务时,才有债务重组的必要。

  (3)必须是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准则定义的债务重组是狭义的。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4种:

  (1)以资产清偿债务。即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2)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看的,就债权人而言则为债权转为股权。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即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即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

  (3)修改不包括上述(1)和(2)2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下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4)以上3种方式的组合。如以转让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

以上就是大连破产清算律师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破产债务重组等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到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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