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竞业补偿金与离职补偿金,我们不一样!

  • 发布时间:2018-09-29 13:25:55,加入时间:2018年08月10日(距今250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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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先生离开奋斗了十年的企业,因签订了竞业协议,取得了离职竞业补偿金,但却不知道该如何申报个税?于是向朋友张会计请教。

张会计一听说,这个问题还真值得说道说道。

离职竞业补偿金与离职补偿金,并不一样:

对于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为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部分存在特殊技术或者商业机密等,对于特殊的员工给予的以保密和一定时期内不得同业竞争等条件而给予的一次性不竞争款项,则不归类于一次性补偿金,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计征个税。

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可以按照上述原则,分清补偿金的性质和用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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