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交易行业的牌*一般是指在某个国家或当地的运营许可牌*,但也涉及相关的证券、行条卡轨道条行、基金牌*,数字货币交易牌*的发行主体一般是国家央行、金融监管机构,当然法律部门的参与也十分重要。各个国家的牌*申请标准也存在较大差异,但交易所一般都需要按当地的企业注册条件和牌*申请标准准备好材料。
在受法律保护的国家,数字货币交易市场是巨大的、相对安全的,国家对数字货币交易的态度越明确,越有利于数字货币交易行业的各主体健康地运营。如果缺少对牌*申请的了解和经验,建议还是选择专业的第三方服务商。
目前了解到已经颁布过数字货币交易行业相关牌*的国家主要有新西兰、新加坡、日本、美国、瑞士、泰国、加拿大、菲律宾等。
那下面我就详细的说下,美国数字货币牌*的具体有关事项:
申请
(a). 本规定中提到的许可证申请,必须为书面,在宣誓下进行,其形式必须经由主管人批准,同时要包含下列信息:
(1) 申请人准确的名字,包括以业务命名的,组织形式,设立时间,设立地的管辖归属
(2) 申请人所有附属机构的名单,以及用以说明申请人和各附属机构直接关系的组织结构图
(3) 包含个人申请人,或单位申请人的董事,高管,主要股东,主要受益人(视实际情况而定)身份信息的表单;表单内容应包括:上述个人的姓名,住址和通信地址,个人经历,经验,资格,同时还需随附该个人同意将信息公开给Department的同意书
(4) 一份由独立调查机构出具的,为主管人所接受的对个人申请人,或单位申请人的董事,高管,主要股东,主要受益人(视实际情况而定)的背景审查报告
(5) 针对各个人申请人,或单位申请人的董事,高管,主要股东,主要受益人(视实际情况而定)以及受雇于申请人但可以接触到客户资金的所有个人,不论该资金是法币还是虚拟货币形式,(i)一套完整的指纹,或一份证明指纹已被第三方供应商(被主管人认可的)在何日交至State Division of Criminal Justice Services 和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ii)若适用,相关主管人要求的处理费;以及(iii)两张不大于2*2英寸的证明像
(6) 申请人和其管理层的组织结构图,包括高管或高层,显示出其权利层次以及职责分配
(7) 一份申请人及其高管,主要股东,主要受益人(视实际情况而定)的当前财务报表,以及一份申请人下一年度运营的预计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
(8) 一份包含申请人设想的,当下和历史业务的描述,包括已经或打算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细节,所有相关网站地址,申请人的相关业务的管辖地,主要业务所在地,主要市场,预计的用户群,具体的营销对象,以及任何在纽约的实体运营地址
(9) 行条卡轨道条行开户的安排细节
(10) 所有本规定所要求的或有关的书面政策、程序
份公证过的陈述,列出所有申请人或其董事,高管,主要股东,主要受益人(视实际情况而定)在任何政府机关,法院,仲裁庭所面临或有危险面临的民事、刑事案件,诉讼和程序,包括当事人姓名,案件性质,案件状态
(12) 被主管机关所接受的一份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axation and Finance 出具的、说明申请人遵循了纽约州税法责任的认证表
(13) 若适用,一份申请人、其董事、职员或客户为受益人的保*单
份解释虚拟货币兑换法币价值计算方法论的说明; 以及
(15) 其他任何主管人所要求的信息
(b). 作为本申请的一部分,申请人需证明其将在获得许可证时满足本规定的所有要求
(c). 虽然有上述(b)的规定,但是主管人可以根据其自由裁量权且在与Financial Services Law以及本规定的立法目的一致的基础上,授予申请人有条件的许可证
(1) 一个有条件的许可证可以发给未在获得许可证时满足所有要求的申请人
(2) 有条件的许可证的持有人可能收到更高程度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的范围和频率
(3) 除非主管人取消这种有条件的状态,或者为有条件的许可证延期,否则有条件的许可证将在颁证两年后过期
i). 主管人可以根据其自由裁量权且在与Financial Services Law以及本规定的立法目的一致的基础上:
(A). 为有条件的许可证延期;或
(B). 取消有条件许可证的有条件状态
(4) 有条件的许可证可以依据本规定200.6条被终止或撤销
(5) 有条件的许可证可以基于主管人的自由裁量权设定任何合理的条件
(6) 主管人可以移除任何有条件许可证的条件
(7) 在衡量是否颁发有条件许可证,或是否为有条件许可证延期或取消有条件的状态,或是否设定或移除某项具体条件时,主管人可以考虑任何相关因素。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i). 申请人或许可证持有人业务的本质和范围
ii). 申请人或许可证持有人预计的业务量
申请人或许可证持有人的业务给客户、虚拟货币市场、金融市场、普通大众所带来的风险的本质和范围
iv). 申请人或许可证持有人所采取的限制、减轻其业务风险的措施
v). 申请人或许可证持有人是否已在FinCEN注册
vi). 申请人或许可证持有人是否已在任何政府机关或金融业或其他商业活动的自律组织内获得执照、注册、或其他方式的授权
vii). 申请人或许可证持有人在金融服务或其他业务上的经验
viii). 许可证持有人作为主管人颁发的有条件执照的持证人的历史
(d). 主管人可以允许本规定下的申请或其他本规定要求的材料以电子方式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