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