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 发布时间:2018-09-30 09:04:00,加入时间:2018年05月18日(距今263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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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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