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安定。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我国采取“4个最严”,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行监督管理。
近年来,进口食品数量快速增长,部分进口食品已成为国内市场重要的供应来源。据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显示,2011年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食品农产品进口市场,近5年间,进口食品贸易额年均增长率为年,全国共进口食品5348.1万吨、582.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
我们将为您梳理现行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照规定提示相关海关风险,帮助食品进出口企业全面了解掌握法律法规,准确认识海关政策规定,严格依法开展食品进出口业务,积极防范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实现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相关法律法规
进出口活动必须依照《海关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无需赘言,在此,我们仅针对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探讨我国现行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专门性法律法规。
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进出口食品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的第六章专门对食品进出口予以规定,第九章法律责任中有专门针对食品进出口违法行为的责任规定。实施条例同样在第六章和第九章就相关内容予以明确和细化规定。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海关风险提示
了解了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检验检疫并入海关的形势变化,今后,食品进出口企业将面临由海关负责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全方位监管的局面。
四、一点遗憾
通过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仅就其中与进出口食品相关的条文而言,我们会发现其中的一点遗憾:条例与法律的错位。
2016年实施条例援引《食品安全法》序号方面未做任何更正,导致出现错位,即,如果按照现行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现行《食品安全法》中寻找对应条文,会发现条例规定与法律规定说的根本不是一回事,使人产生认识混乱,这不得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遗憾。
重庆外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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