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律师,超越经营权违约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9-10 13:52:16,加入时间:2015年07月10日(距今358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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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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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不能有哪些行为?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关于这一点,其实不少特许人在招商宣传中还是存在违规操作的,比如招商手册、加盟手册介绍了某被特许人在多久内收回经营成本、或者投资与经营成本的对比收益等。前述条例规定此条款是为了避免特许人以此来吸引甚至误导被特许人的加盟行为,因为市场经营有风险,不会是一本万利的。

另外,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所以,如果没有达到前述条件的,在不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而前述提及的直营店个人理解是指有特许人投资控股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店面。广州经销商不是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还有效吗?

律师解答: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无效。特许人作为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特许经营活动许可方所必须的资格,违反了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为无效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从该条使用的禁止性用语来看,显然属于强制性规定。至于其是否属于效力性规定的问题,广州越秀区加盟,参照《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A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而该条也正是对从业资格的限制,旨在为特许经营行业设置最基本的准入门槛,并且从法律责任来看,《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处罚十分严厉,即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A法经营活动,没收违A法所得并处罚款。综上,一般认为,该条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非企业单位或个人作为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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