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广州白云区加盟合同纠纷律师退加盟费退产品咨询
广州加盟协议里约定的不退加盟费条款有效吗?
律师解答: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概不退还加盟费”条款,无效。
裁判要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概不退还加盟费”条款免除了特许人的责任,加重了被特许人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应被认定为无效。但被特许人据此主张返还加盟费的,仍应当结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过错程度等因素而合理确定。
本案中,从涉案合同第7.1.3条的字面含义看,上述条款对于“(某公司)概不退还品牌加盟费”的适用条件并未区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不同原因,未设定任何前提条件,而是一概约定只要合同一经签定,广州市番禺区加盟纠纷律师,某公司均不退还品牌加盟费,也即在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因某公司的原因而导致程某无法开业,程某仍然不能要求某公司退还品牌加盟费。很显然,上述条款免除了某公司的责任,加重了程某的责任,违反了公平原则,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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