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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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有多久?
张女向银行借款,李某、徐某签了保证书,保证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均为愿意为张女所借贷z款10万元向原告提供连带偿还保证担z保;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等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直至此户此笔贷z款全部偿清本息为止。后张女逾期还款,银行将保证人诉至法z院。
法z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在借款人张女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担z保人应按约承担连带担z保责任。保证书中约定担z保人李某和徐某在保证期间为此户此笔贷z款全部偿清本息为止,但并没有明确承担担z保责任的具体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担z保人承担担z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该案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至起诉时并没有超过二年的期限,故法z院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实践中关于保证期间约定除了出现上述案件情形外,还有一种情形: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对此,法律规定视为没有约定,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向担z保人主张权利,否则,将不被法z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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