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注册取名这几点要特别注意!

  • 发布时间:2018-10-12 17:01:29,加入时间:2018年08月31日(距今24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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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如果想要创业就需要进行公司注册,而公司注册的第一步就是核名,名称就像人的名字一样,有了名字才可以注册公司。

1. 公司种类 凡是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公司形态的不同,对内对外所负的责任也不同,所以各国公司法为保障交易安全,都有类似规定。

2. 公司所在地的名称 亦即公司注册机关的行政级别和行政管辖范围。但外商投资兴办的公司、“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全国性公司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

3. 公司的行业特点或营业种类 亦即从公司的名称应显示出公司的主营业务和行业性质。

4. 具体名称(商号) 是公司名称中唯一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内容,也是公司名称的核心内容,是其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特定化的标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中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有:

1. 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名称、国家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中限制使用的文字和内容有:

1、全国性公司、大型进出口公司、大型企业集团才可以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文字;

2. 具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字;

3. 只有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才可以使用投资者的姓名作为商号;

4. 使用“开发”、“实业”、“发展”等词汇为商号的,应有三个以上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名称登记的程序是这样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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