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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业主擅自改建房屋,破坏承重会被限制过户吗?
数年前,郑先生夫妇将自己的7套房屋进行大规模改建后用于酒楼经营。有关部门屡次要求郑先生夫妇将房屋恢复原状,但其始终无动于衷。如今,当他们打算将这些房产出售时发现,这些房屋已经被限制交易,在房地产登记簿备注栏中载明,因业主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根据相关规定,一手房买卖定金纠纷,限制上述房屋交易登记。
为顺利卖房,郑先生夫妇多次与房管局、房地产交易A中心等进行交涉,希望能解除限制。但有关部门表示要想解除限制必须将房屋恢复原状并经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和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可事实上,该幢房屋已很难恢复原状。郑先生夫妇认为,房管局的行为侵害了业主对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利,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A院判决撤销。
庭审中,区房管局出示了房地办作出的《关于限制房产进行交易的请示》,其中认定郑先生夫妇擅自改变涉案房屋用途和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拟建议对上述房屋限制房地产交易。黄浦区房管局在收到上述请示后在次日批复同意房地办对房屋情况的认定和相关建议。房管局辩称,该份请示只是建议房产交易A中心限制房产交易,最后的决定并不是该局所作,该局只是对房地办作出的认定予以确认。
法A院审理后认为,房地办经现场勘查,查明业主郑先生夫妇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违A法事实,广州增城区一手楼买卖,遂作出《关于限制房产进行交易的请示》报请房管局。房管局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批复同意,该行为是对业主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该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郑先生夫妇要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A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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