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条件

  • 发布时间:2018-10-18 11:20:43,加入时间:2017年04月10日(距今29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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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注册公司可以选择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在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时候往往会规定若干不同于一般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性条件,这样可以防止股东借一人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从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的限制条件:

1.注册资本的限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但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2.再投资的限制。此一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第二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面,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此一限制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换言之,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3.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这也是它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会计制度作出此一强制性的规定。

4.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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