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具备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申请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 1)市内户籍人员返回本地参保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我市为待遇领取地,省内非本市户籍人员最后缴费地为我区,外省户籍人员最后缴费地为我市且在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3)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入的人员; 4)符合国办发号文规定的人员第五条; 5)符合粤人社发号文规定的人员。 二、设立依据 1.《关于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一条、第六条; 2.《关于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操作规范的意见》第一点、第二点、第四点、第三点、第七点、第六点、第五点; 3.《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操作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 4.《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5.《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八条; 6.《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第二条 、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条、第八条、第六条;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持续有关问题的函》第一点、第三点。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区县级或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湛江市分为2级,分别为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市局权限: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本事项的办理。 2.权责划分(区) 县(区)权限:负责辖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本事项的办理。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关于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操作规范的意见》 第一点、第二点、第三点、第五点、第七点、第六点、第四点 《关于印发湛江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二条、第六条、第三条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操作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第十条、第五条 《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第八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持续有关问题的函》 第一点、第三点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广东省内最后缴费地为我区,选择我市为待遇领取地的省内市外户籍人员(或港澳台人员); 2)已在我市办理延后缴费的人员;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正在我市参保缴费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除户籍地(统筹地级市)外的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 4)市内户籍人员返回本地参保的; 5)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入的人员;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广东省内最后缴费地为我市,且在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选择我市为待遇领取地的外省户籍人员。 2.不予办理的情形: 1)存有未满16周岁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 2)存有两地重复缴费,本人未提供放弃重复缴费的书面声明;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半年内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最后参保地不为我市,将最后参保地(统筹地级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半年内的省内非本市户籍人员,将户籍地(统筹地级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5)2008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养老退休待遇的; 6)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半年内且在我市为停保状态的。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