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信誉。
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要求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不受股权比例限制的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其中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内地合资方应当是成立1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3)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注册在浦东新区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可达70%;如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投资者可以独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