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证人员的工资、社保和个税如何处理?

  • 发布时间:2018-10-31 13:32:01,加入时间:2018年08月10日(距今250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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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满足资质管理的要求,有时候,部分建筑业企业会在本单位gk一些建造师等持证人员,这种做f属于弄虚作假,不值得提倡。

从财税处理的角度看,对于gk证书人员的工资、社保和个税,应注意以下要点。

1、工资费用企业所得税处理。

(1)工资费用在会计核算上可以列入本单位费用。

(2)如果gk人员并未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相应工资薪金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纳税调增。

2、社保,有些省份明确要求联网查询,因此,必须按照规定缴纳。

3、个人所得税。

(1)2018年12月31日之前,建筑企业在向挂证人员发放工资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无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建筑业企业均应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月应扣缴个税=(应发工资-3500-三险一金等)×税率-速算扣除数

(2)2018年12月31日之前,挂证人员如果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自2019年1月1日起,建筑企业在向挂证人员发放工资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无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建筑业企业均应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月应扣缴个税=(应发工资-5000-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

(4)自2019年1月1日起,挂证人员无需按照月度进行纳税申报,挂证收入应纳入其当年综合所得,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这项工作由个人自行完成,与建筑企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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